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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新规实施 重点监管主要股东

  昨日,银监会印发郭树清主席签署经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公布施行。《办法》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并对其提出“九条铁律”。
 
  针对存量股东规范问题,银监会表示将另行印发通知,区别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的过渡期。
 
  主要股东范围及“九条铁律”
 
  《办法》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银行经营等问题。
 
  《办法》称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在信息披露、入股数量、持股期限、资本补充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对主要股东提出九条明确要求:一是要求主要股东书面承诺遵守法规规定并说明入股商业银行目的;二是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三是限制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四是建立主要股东行为负面清单;五是要求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六是要求主要股东不得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七是要求主要股东承担资本补充责任;八是要求主要股东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九是要求主要股东防范因人员交叉任职引起利益冲突。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
 
  在关联方范围方面,《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办法》明确,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同时也明确了例外条款,即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在关联授信方面:一是明确授信限额。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二是明确授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在其他关联交易方面:一是细化其他关联交易类型。明确其他关联交易,包括自用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二是明确关联交易原则。明确开展上述交易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
 
  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方面,重点解决利用金融产品入股问题。《办法》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办法》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作为监管重点。
 
  《办法》规定,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监管部门有权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对违规不改正的股东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此外,银监会强调,《办法》的出台,主要针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持有银行股权、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违规代持、股权结构不清晰、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现象;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行为,加强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从而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弥补监管短板。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点金工作室 纪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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